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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清诉秦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清
秦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某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詹敦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清与被告秦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清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清撤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秦某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清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清撤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秦某清负担。

审判长:吴晟
审判员:王爱霞
审判员:秦小平

书记员: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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