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刘小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872937220T.
负责人周学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世亮,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新乡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发委托代理人刘小西、被告人保财险新乡公司委托代理人姜世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发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人保财险新乡公司为其车辆豫G×××××/豫PH098挂号车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人保财险新乡公司同意承保,双方已经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约定:“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者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装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而变质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者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豫G×××××/豫PH098挂号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盗窃,因此而产生的货物损失并不属于保险条款第四条所约定的赔偿范围。该保险条款第五条(八)项明确约定盗窃、抢劫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是相对于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而言的附加险种,原告作为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意识到在运输途中存在货物被盗窃的风险,在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的同时,不投保附加盗窃、抢劫险,而以发生盗窃造成货物损失为由向被告人保财险新乡公司主张保险金的赔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秦某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红涛

书记员:王俊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