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魏满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英,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魏满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晓鹭
书记员:刘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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