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原告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兴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0093155-1,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吴素霞,保险公司总经理。
原告秦某某、段某某诉被告苏兴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秦某某、段某某的伤情尚未恢复,需待伤情恢复后申请司法鉴定,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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