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武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秦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秦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秦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秦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1与被告秦某2、秦某3、秦某4、秦某5、贾某、秦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秦某1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秦某2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三村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瀚新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秦某2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三村XXX号XXX室之本案诉争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辉
书记员:李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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