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斌。
被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茅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茅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秦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秦某1、秦2与被告施某某、第三人茅1、茅2、秦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20年6月3日,原告秦某1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补缴诉讼费。经查,原告秦某1、秦2在本院依法送达补缴诉讼费用通知后,均未按期足额补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某1、秦2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计355.5元,由原告秦某1、秦2负担。
审判员:陈 群
书记员:袁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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