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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军(被告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律、王巍,被告刘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秦伟德名下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继承人秦伟德名下存款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某某与秦荣昌系原配夫妻,共生育四名子女,其中包括被继承人秦伟德。秦荣昌于2009年12月23日报死亡。秦伟德与前妻金相凤于1989年1月10日登记结婚,1990年3月15日,生育独生子即原告秦某某,2016年9月8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24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被继承人秦伟德于2017年11月20日死亡。系争房屋于2001年2月9日登记在被继承人秦伟德一人名下,系被继承人秦伟德与金相凤婚姻存续期间购买,(2016)沪0110民初12463号离婚案件中金相凤表示希望其在系争房屋内产权份额给原告秦某某,由于被继承人秦伟德表示其所有财产均会留给原告秦某某,故被继承人秦伟德与金相凤达成协议:离婚后系争房屋归秦伟德所有,金相凤自行解决居住问题。2017年金相凤就离婚一案申请再审,(2017)沪02民申206号案件听证笔录中秦伟德表示不同意再审,重申“待我百年后,我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都会留给我儿子秦某某”。后二中院裁定驳回金相凤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书上被继承人秦伟德辩称亦有记载。此外,被继承人秦伟德名下有两张银行卡,一张为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另一张为交通银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被继承人秦伟德另有中国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存单一张,凭证号XXXXXXXXX、面值130,000元整。原告认为,金相凤在离婚案件中放弃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系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离婚和被继承人秦伟德死后将财产留给原告秦某某;至于被继承人秦伟德在系争房屋中50%的产权份额及其遗留银行存款,应尊重其在人民法院笔录中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笔录构成遗嘱形式,故被继承人秦伟德的遗产应由原告秦某某依该意思表示全部继承。原告秦某某表示被继承人秦伟德丧事后,愿意将所余银行存款10%的份额给予被告刘某某,以表孝心。
  被告刘某某辩称,对被继承人情况无异议,认可遗产范围为系争房屋、被继承人秦伟德名下两张银行卡及一张存单中的存款。但是在离婚案件中,金相凤放弃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不构成附条件的赠与,是金相凤因为自身问题选择净身出户。至于被继承人秦伟德在法院笔录中的内容不构成遗嘱,对于系争房屋,被告希望继承取得产权份额,至于份额多少无所谓。认可原告已为办理被继承人丧葬等事宜花费44,224元,同意在银行存款中优先扣除给原告,至于剩余银行存款多少归被告所有看原告心意。被告现住在养老院,每月养老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养老院费用、医疗费等生活支出。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与秦荣昌系原配夫妻,共生育四名子女,其中包括被继承人秦伟德。秦荣昌于2009年12月23日报死亡。秦伟德与前妻金相凤于1989年1月10日登记结婚,1990年3月15日,生育独生子即原告秦某某,2016年9月8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24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被继承人秦伟德于2017年11月20日死亡。
  系争房屋于2001年2月9日登记在被继承人秦伟德一人名下,系被继承人秦伟德与金相凤婚姻存续期间购买,(2016)沪0110民初12463号离婚案件中金相凤表示希望其在系争房屋内产权份额给原告秦某某,被继承人秦伟德表示其所有财产均会留给原告秦某某,被继承人秦伟德与金相凤达成协议:离婚后系争房屋归秦伟德所有,金相凤自行解决居住问题。2017年金相凤就离婚一案申请再审,(2017)沪02民申206号案件听证笔录中秦伟德表示不同意再审,重申“待我百年后,我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都会留给我儿子秦某某”。后二中院裁定驳回金相凤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书上被继承人秦伟德辩称亦有记载。
  另查,被继承人秦伟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有余额32,436.73元;交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有余额34,752.29元。被继承人秦伟德另有中国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存单一张,凭证号XXXXXXXXX、面值130,000元整。
  再查,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已为被继承人秦伟德丧葬等事宜花费44,224元,同意在银行存款中优先扣除给原告。
  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秦伟德在人民法院所做笔录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认定。本院认为,首先,被继承人秦伟德已在(2016)沪0110民初12463号离婚案件中表示其所有财产均会留给原告秦某某,该意思表示经其本人亲笔确认,可认定系被继承人秦伟德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2017)沪02民申206号案件听证笔录中被继承人秦伟德重申“待我百年后,我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都会留给我儿子秦某某”,并经本人亲笔确认,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述,表明被继承人希望在百年后将本案系争房产在内的所有遗产留予原告秦某某,且目前无与之相悖的遗嘱出现,故本院对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予以认可。本案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秦伟德名下,且(2016)沪0110民初124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继承人秦伟德与前妻金相凤离婚后系争房屋归秦伟德所有,故系争房屋全部的产权份额及其银行存款均应作为遗产,由原告依法继承。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已为被继承人秦伟德丧葬等事宜花费44,224元,同意在银行存款中优先扣除给原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表示被继承人秦伟德丧事后,愿意将所余银行存款10%的份额给予被告刘某某,以表孝心,现丧事费用尚余未发生部分,本院不予处理,但综合考虑被告年龄、居住养老情况,准许扣除已发生费用44,224元后银行存款10%的部分即15,296.502元由原告给予被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秦某某所有,因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秦某某自行负担;
  二、被继承人秦伟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交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号为XXXXXXXXX、面值130,000元的整存整取存单内的资金及孳息均归原告秦某某所有;
  三、原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刘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15,296.502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7712元,被告刘某某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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