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系秦某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强,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130400MA08RM108T。单位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该公司员工。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秦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丽
书记员: 尚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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