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牟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龙煤社区。
原告秦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房屋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计1813元,由原告秦某承担。
审判员 丁文博
书记员:周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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