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福携,男,系秦某之父。
被告:巩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女,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女,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女,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与被告巩某1、巩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孙保仲
书记员: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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