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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可欣诉韩成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可欣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韩成国
李金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某可欣。
法定代理人李冬梅,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成国。
委托代理人李金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可欣诉被告韩成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方申请对自身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故鉴定结论做出后,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可欣的法定代理人李冬梅,委托代理人单际昌,被告韩成国,委托代理人李金华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被告申请庭下和解,请求本院暂缓判决。2014年8月6日,原告方告知本院,未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出具判决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合庭审中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及当事人最后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该原告损失为:1、门诊花费53.4元;
2、护理费4000元(90天×50元-10天×50元);
3、伤残赔偿金41086元(20543元×20年×10%);
4、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50139.4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幼儿园上学,则该幼儿园负有对原告进行教育及管理的职责,原告在园期间摔伤,该幼儿园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民事责任,因该幼儿园未取得营业执照,则由开办人即被告承担责任。被告称尽到了教育及管理职责,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成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某可欣经济损失50139.4元。
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幼儿园上学,则该幼儿园负有对原告进行教育及管理的职责,原告在园期间摔伤,该幼儿园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民事责任,因该幼儿园未取得营业执照,则由开办人即被告承担责任。被告称尽到了教育及管理职责,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成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某可欣经济损失50139.4元。
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周志玮
审判员:赵守勤
审判员:佟德龙

书记员:范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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