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
苑保生
涉县供销合作社
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某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苑保生,职工。
被告涉县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涉县行政综合楼南八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涉县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樊永成
审判员:杨彦波
审判员:杨书亮
书记员:郝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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