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晨诉被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秦晨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晨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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