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小平。
被告:梧桐优正(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小平。
被告: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蒲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与被告上海银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梧桐优正(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秦某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537元,共计1,562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唐晓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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