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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白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杜秀珍,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宏。

原告秦某诉被告白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杜秀珍及被告白某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由于借款协议中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应视为无息,利息应自借款到期之次日即2015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秦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白某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新洋

书记员:高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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