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新岗,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文博,系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赞皇县龙门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佼,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栋,系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新岗与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新岗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新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秦新岗负担。
审判长 周彦廷 审判员 张彦芳 审判员 刘晓峰
书记员: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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