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文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新河县,小学文化,系秦文广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新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308线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841615-1。
负责人:梁志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文广、秦某平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新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河移动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文广、秦某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被告新河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文广、秦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秦文广后期医疗费575.58元,赔偿秦某平继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99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19时40分左右,秦文广驾驶木兰牌电动三轮车载母亲秦某平和女儿秦某某在回家路上经过仁让里村西时被公路西侧的新河移动公司的通信电线杆砸中,造成三人严重受伤。2016年原告通过诉讼解决了部分医疗、住院费用,但保留了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的诉讼权利,现秦某平左眼伤情严重,终身残疾已成定局,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新河移动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赔偿事实和金额应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缺少上述依据的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7月28日19时40分左右,秦文广驾驶木兰牌电动三轮车载母亲秦某平和女儿秦某某在回家途中被新河移动公司的通信电线杆砸中,造成三人受伤。上述事实已经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0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并已经解决了两原告部分损失。秦某平左眼受伤后经多方医治,最后被河北省眼科医院司法医疗鉴定中心鉴定为六级伤残,现秦文广、秦某平就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向法院起诉。
秦文广损失的认定:新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实秦文广伤情,医疗单据6张共575.58元本院依法认定。
秦某平损失的认定:1.医疗费:石家庄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各一份,证实原告伤情。石家庄市第一医院医疗票据14张,支付医疗费7374.1元;河北省眼科医院医疗票据21张(含鉴定时的检查费票据),支付医疗费1710.61元;新河县中医院医疗票据10张,支付医疗费1284元;河北省新河县人民医院医疗票据6张,支付医疗费662.51元;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票据2张,支付医疗费687.19元;北京市综合医院医疗票据2张,支付医疗费161.35元;以上医疗费共计11879.76元,本院予以认定;2.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营养期限的鉴定,营养期为45日,故秦某平主张的营养费为30元/天×45天=1350元,本院予以认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秦某平在石家庄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8天=800元,本院予以认定;4.误工费:根据新河县仁让里乡仁让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秦某平系农村居民,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其在事故发生前虽然已超过60周岁,但身体健康,一直在家以耕种承包地为其谋生手段,此次事故导致其不能顾及所耕种土地,必然影响承包地收入的减少;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河北省分行业工资标准,秦某平日工资标准为54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其误工期限的鉴定,误工期为180日,其误工费为54元×180天=9720元;5.护理费:秦某平的护理人员女儿秦玉娇、秦玉亭均在乌鲁木齐市从事销售业,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河北省分行业收入标准,其每人每天收入为105元,但医疗机构并未给出需二人护理的特殊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护理期限的鉴定,护理费为105元×45天=4725元;6.交通费:秦某平左眼受伤后多次到石家庄、北京、邢台等医院住院检查、治疗,为能使其左眼继续看到光明辗转多地,必然产生大量交通费用;其女儿随身照顾更是人之常情,因秦某平女儿秦玉娇、秦玉亭均远在乌鲁木齐经商,多次往返照顾母亲必然产生机票费用;秦某平提交的各种交通费票据55张,登机牌2张但附有行程说明,共计14880元,本院依法酌定为14500元;7.伤残赔偿金:参照河北省统计局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19元的数据标准,根据秦某平至定残之日年龄为66周岁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构成六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其伤残赔偿金为11919元×14年×50%=83433元;8.精神抚慰金:参考原告伤残程度、受诉地法院收入水平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第(05)26号第3页倒数第三行“说明头面部撞击受伤后,左眼盲目4级,右眼视功能损害,……”,可见此次事故不仅导致秦某平左眼为“全盲视野”,右眼视功能也受到损害,给其以后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不便,故秦某平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依法酌定为30000元;9.继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其后期医疗费的鉴定意见,秦某平继续治疗费本院依法认定为19000元;10.伤残鉴定费用:2060元;11.住宿费:秦某平左眼受伤后,为医治多次往返石家庄、新河、北京、邢台等多家医院,必然产生住宿费,所提交住宿费票据13张均为正式票据,本院依法认定住宿费为1450元。以上秦某平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为178917.76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秦文广、秦某平及秦某某在回家途中被新河移动公司的通信电线杆砸中受伤,秦某平左眼已经为“全盲视野”,其右眼视功能也受到损害,给其以后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不便。新河移动公司作为通信线杆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对秦文广、秦某平因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2016、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相关数据,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新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秦文广后期医疗费575.58元,赔偿原告秦某平各项损失178917.76元;
二、驳回原告秦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新河分公司负担1900元,原告秦某平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海峰
书记员: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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