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李俊平,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赞皇县村。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2013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千分之二十五,到下月前一天还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后被告将在赞皇县大斜街64号房屋抵顶借款,现被告的亲属称房屋系自己所有,致使抵顶借款不能实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秦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 蔡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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