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卢管村村民,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程银权,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南路98号2-502。
负责人:陈国荣。
被告:湖北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国际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左明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汉培,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睿,湖北保利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兴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湖北省枣阳市王城镇周湾村村民,住,
委托代理人:常颖蔚、孙青春,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锦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洪山村,住,
委托代理人:董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汊镇洪山村村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朱兴伦、黄锦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
审判员 郑绍斌
书记员: 郑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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