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秦某某、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沈某、被告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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