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志强,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卫国,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存瑞大街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10902440-1。
法定代表人:苏沛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城前街永达公司15楼。
负责人:尹立群,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秦志强与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秦志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志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7元,减半收取9129元,由秦志强负担。
审判员 杨溯
书记员:王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