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
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广平县广平镇东城路东街1392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并出具欠据,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某某工资款468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并出具欠据,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108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某某工资款468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福民
审判员:刘培
审判员:徐霄鹏
书记员:殷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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