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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戴某某、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戴某某、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潘风云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

审判员:王国侠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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