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戴某某、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潘风云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
审判员:王国侠
书记员:张 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