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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彬与刘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彬
石艳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彬,男,生于1972年3月7日,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51年1月22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秦彬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秦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安、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彬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为支付16700元。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及实际支出费用。
事实和理由:首先,原告起诉时就明确承认第一批到货后就支付了10000元,而在原来一审判决中,被上诉人对此10000元也予以认可;而上诉人原答辩中就称,其中支付的货款由于部分没有打条,具体数额记不清,但上诉人认为只欠其1万多元货款,目前无法找到相关证据。
包括被上诉人在第一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对此也是认同的。
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再次,在发回重审后诉讼过程中,上诉人的妻子在家又找到刘某某出具的15000元门款收据,且是在第一批货到之前出具的收条。
而被上诉人也承认该收条是其出具的,且与上诉人除这次做门生意外,无其他生意及经济往来。
因此,对该15000元虽然否认,但无相关证据推翻,上诉人实际支付货款查明是27000元,而不是原审查明的17000元。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部分。
刘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履行义务,结清门款43700元。
2、承担双倍违约金874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被告秦彬在承建老河口市竹林桥卫生院门诊大楼时,与原告刘某某协商,由原告刘某某承揽该大楼防盗门的安装,双方于2011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协议。
该协议主要内容:1、安装平板门(单开门)49套,单价600元;对开门1套,单价1000元。
合计30400元。
2、被告秦彬预付定金2000元,全货到工地现场付50%,即15200元,以后按工程进度逐步付款,安装完毕除保修金外其余款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秦彬依约定支付给原告刘某某定金2000元。
在安装施工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增加了门的数量,被告共计收到原告70套门:即单开门65套,单价600元,双开门5套,单价1000元。
共计价款44000元,减去3套未安装的门的安装费300元,总计43700元。
被告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原告定金2000元;后被告又支付原告15000元。
被告共计支付了原告17000元,剩余26700元未支付。
原告找被告付款,被告迟迟未付,故诉原审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刘某某按照合同及秦彬的要求完成平板门及开门安装后,由秦彬交付门款及安装费,刘某某与秦彬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刘某某要秦彬交付门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秦彬应付刘某某共计门款43700元,秦彬在签订合同时付给刘某某2000元,后又支付15000元,尚欠26700元未付,秦彬诉称另外又支付给刘某某10000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故原审判决秦彬支付刘某某门款267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秦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秦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刘某某按照合同及秦彬的要求完成平板门及开门安装后,由秦彬交付门款及安装费,刘某某与秦彬之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刘某某要秦彬交付门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秦彬应付刘某某共计门款43700元,秦彬在签订合同时付给刘某某2000元,后又支付15000元,尚欠26700元未付,秦彬诉称另外又支付给刘某某10000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故原审判决秦彬支付刘某某门款267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秦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秦彬负担。

审判长:王剑波

书记员: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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