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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建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建辉
赵守辉(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原告:秦建辉。
委托代理人:赵守辉,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李永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建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原告秦建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原告秦建辉负担。

审判长:冯香暖

书记员: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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