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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建江与梁某、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建江
周宏高(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梁某
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秦建江。
委托代理人周宏高,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
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30路。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秦建江与被告梁某、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广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辖区,案件亦不是发生在本辖区管辖的区域内,案件涉及工程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正确,充分,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正确,充分,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张万地

书记员:刘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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