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平子与付花更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平子
陈秀婷
任成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付花更

原告:秦平子,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婷(系原告之夫),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花更(根),男,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山县。
原告秦平子与被告付花更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平子委托代理人陈秀婷、任成会,被告付花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平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
原告家宅院西有一条南北走向的村集体道路,该道路是原告家进行生产、生活唯一的通行道路。
原告家自建房始在此道路上通行近20年素无争议。
2011年3月份至今被告多次在此道路上强行挖沟,阻止原告家通行。
为解决此纠纷原告多次向村委会、镇政府反映,村委会、镇政府多次调解未果。
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原告家宅院西道路上的深沟填平,保障原告家的正常通行权。
被告付花更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
争议土地是被告与本村村民郝某对换的。
原告家房院西边不存在集体道路。
因村里规划,原来的道路已经没有了,现在原告欲通行的道路是被告的土地。
本院认为,从本案原告诉求看,其仅要求恢复路面通行状况,而非基于权属排除他人妨害,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相邻通行纠纷。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就本案而言,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岗南镇政府提供的调查笔录可见,原告秦平子家房院西存在一条南北向的集体道路,因被告付花更在该道路上挖沟影响了原告家出行方便及安全,故被告应当对其开挖的深沟进行填埋,保障原告家人通行顺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花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原告秦平子家房院西侧南北向道路中间的深沟(东西向)进行填埋,保证原告秦平子家的通行畅通。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付花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从本案原告诉求看,其仅要求恢复路面通行状况,而非基于权属排除他人妨害,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相邻通行纠纷。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就本案而言,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岗南镇政府提供的调查笔录可见,原告秦平子家房院西存在一条南北向的集体道路,因被告付花更在该道路上挖沟影响了原告家出行方便及安全,故被告应当对其开挖的深沟进行填埋,保障原告家人通行顺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花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原告秦平子家房院西侧南北向道路中间的深沟(东西向)进行填埋,保证原告秦平子家的通行畅通。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付花更负担。

审判长:张明

书记员:张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