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许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许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0元,减半收取计6880元,由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峻溟
书记员:胡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