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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宝某、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雷(系秦宝某儿子),男,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中学教师,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系侯某某女儿),女,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星花园A区金色童年幼儿园教师,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开军,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宝某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宝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雷,被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莉、焦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秦宝某二审提供证人曹某出庭陈述证言,该证人证言为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85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秦宝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韩 冬

书记员: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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