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某与杨某某、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姚银玲,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被告连风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以下简称第三被告)。
被告杨雪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以下简称第四被告)。
共同委托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商城镇秦连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秦连庄村(以下简称村委会)。
负责人秦爱民,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连国有,男,住成安县,系该村村支部书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秦某某、连风志、杨雪庆、成安县商城镇秦连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姚银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秦某某、连风志、杨雪庆及委托代理人宗立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安县商城镇秦连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连国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20日,被告村委会与四被告签订了日光温室对户协议书,同年11月14日,被告村委会与原告等六户签订了关于建大棚占地户调地意见,建大棚所占用土地,调到桃园路南,调整后原告等六户一直耕种至2013年,所调整土地现已被成安县商城镇工业区已占用。
本院对以上实事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村委会与原告1997年11月签订了土地占用调整意见,并且双方已签字确认,原告所涉争议土地由被告村委会已调整至桃园路南,原告对建日光大棚所占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由被告村委会收回,并重新进行了流转,对原告要求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高亚光 审判员  刘 雁

书记员:李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