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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27000元并出具借据,事实清楚,应予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某某27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27000元并出具借据,事实清楚,应予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某某27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东兴
审判员:李岩

书记员:栗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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