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大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原告秦大全诉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秦大全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大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大全撤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秦大全负担。
审判员 孙小波
书记员:杨金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