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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英山县云某茶叶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应东,英山县云某茶叶有限公司聘请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英山县云某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茶叶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雷店镇新街(知宇街)。组织机构代码:79878456-0。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周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英山县,第三人:吴正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英山县,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民,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云某茶叶公司、第三人周良、吴正理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云某茶叶公司、第三人周良、吴正理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英山县云某茶叶有限公司、第三人周良、吴正理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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