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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湘娇,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田,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秦某某与被申请人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裴某某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491民初401号案件中的赔偿款126947.63元。申请人秦某某以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签订的责任限额为126947.63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裴某某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491民初401号案件中的赔偿款126947.63元。
以上冻结赔偿款126947.63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55元,由申请人秦某某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丽荣

书记员: 李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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