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
张光龙(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皮某某
王奇(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光龙,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皮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奇,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皮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红英
书记员: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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