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何琼英
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琼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秦某某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仍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周钦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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