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极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极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272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被上诉人北极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晴、李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1年北极镇对北极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上诉人依据1989年5年8日漠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与被上诉人北极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北极镇人民政府对草原进行了征收,并将征地补偿款464686.20元支付给上诉人秦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被上诉人北极镇人民政府未提交涉案草地权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的相关证据。综上,被上诉人北极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邹丽平
审判员 温津
审判员 王云涯
书记员: 杨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