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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咏与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咏,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涂五生,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至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5日,被告因建设新职教中心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银行汇款明细账单、借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月利率1.5%的事实。被告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辩称,借钱是事实,请求分期分批偿还。被告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依法确认的本案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陈述,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4年8月15日,被告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因建设新校园房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秦咏借款200000元,月利率1.5%。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款交付给了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兹收到秦咏交来借款人民币贰拾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月息1.5%”的收据。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秦咏与被告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咏、被告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因建设新校园房屋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将款交付给了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咏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5700元(利息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1.5%从借款之日起已算至2018年1月11日)。后期利息从2018年1月12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85元,由被告湖北省通山县职业教育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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