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
徐津生(湖北赤壁蒲圻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左某
程军
万川
陈安平(湖北赤壁蒲圻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赤壁市小某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熊济民
何某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甘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姜凯(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万险峰
原告秦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左某。
原告程军。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津生,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川。
委托代理人陈安平,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
被告赤壁市小某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光,小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济民,小某某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何某,男,住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陆逊湖村二组14号。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湖北公司)
负责人刘立刚,浙商财险湖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露、姜凯,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湖北公司)
负责人胡可敏,长安保险湖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险峰,长安保险湖北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张某某、左某、程军与被告万川、王某某、小某某公司、何某、浙商财险湖北公司、长安保险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张某某、左某、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张某某、左某、程军负担。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张某某、左某、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张某某、左某、程军负担。
审判长:廖玉华
书记员: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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