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陈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岳新平
书记员:杜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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