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向勇,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春花。
被告杨某某。
原告秦某某、朱某某诉被告杨春花、杨某某共有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朱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春花、杨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杨春花、杨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秦金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7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迎锋
书记员: 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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