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某、朱某某诉被告杨春花、杨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向勇,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春花。
被告杨某某。

原告秦某某、朱某某诉被告杨春花、杨某某共有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朱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春花、杨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杨春花、杨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秦金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7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迎锋

书记员: 杨玉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