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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
张国庆(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杨东学(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东学,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赵亚光

书记员: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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