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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永泰区。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及保全费220元,共计44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艳

书记员:刘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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