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
韩双阳
谢英琰(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
韩玉花
滕某某
于景华
原告秦某,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韩双阳,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谢英琰,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玉花,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滕某某,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于景华,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韩双阳、滕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长:崔景凤
审判员:孙琳
审判员:梁海涛
书记员:吴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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