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国,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远安县。
被申请人:周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远安县。系被申请人边某某之妻。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边某某、周秀英、远安县仁爱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边某某、周秀英位于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房产证号为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2001-××8的房屋和证号为远土国用2002字第401-06-0050-1的相应土地使用权中价值74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秦某某以其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安泰大道与解放路交汇处证号为鄂(2016)远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976号58.35㎡的商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边某某名下位于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房产证号为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2001-××8的房屋和证号为远土国用2002字第401-06-0050-1的相应土地使用权中价值74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保全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秦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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