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邹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阳,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上海鸵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怡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芝,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鸵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受理。反诉原告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库卡工业自动化(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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