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秒仓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嘉恒,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珑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侯钦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吉,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秒仓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珑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秒仓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物流综合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提供货物仓储、配送等物流综合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为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但被告仅支付了2018年4、5两个月的费用后,便开始无故拖欠合同约定的费用不予支付,且多次以各种荒诞理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4,502,692.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162.90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并请求持续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珑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根据物流合同提供仓储、配送等服务的办公地点为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泖甸路586、626号3幢,即原告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地。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虽然物流合同、原告网站显示以及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现原告多个地址导致无法确认原告的具体所在地的情况下,也应以原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作为其住所地,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物流综合服务合同第9.2条约定了“…如未能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且该合同上披露的乙方即原告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XXX号XXX号楼XXX楼,该地址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据此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当。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珑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珑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李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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