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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与灵某某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高端金属制品工业区盛大三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周。
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某某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灵某某北谭庄乡南阳沟村。
法定代表人:梁丽艳。

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灵某某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2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吕书香 审判员  尚春彦 陪审员  王 政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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