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高端金属制品工业区盛大三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周。
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某某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灵某某北谭庄乡南阳沟村。
法定代表人:梁丽艳。
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灵某某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2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吕书香 审判员 尚春彦 陪审员 王 政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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