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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皓月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科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吕启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治平,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皓月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广志。
  原告科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皓月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科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科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2元,财产保全费1,466元,由科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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