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某不动产管理咨询(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3号东辰壹号御景A2栋000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某不动产管理咨询(宜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某不动产管理咨询(宜昌)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某不动产管理咨询(宜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某不动产管理咨询(宜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科某不动产管理咨询(宜昌)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慎 茜
书记员:周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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